离婚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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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武某和杜某恋爱多年,顺利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个人生活甜蜜,很快两个人的孩子出生。
生活的平顺,让武某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工作中,武某通过努力,很快当上了公司副总经理,收入随之水涨船高,并为家庭购买了多处房产。2017起,武某经常以公司业务忙为借口,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2020年,杜某从武某朋友那得到,武某经常不回家的原因并不是工作忙,而是在外面养情人,还将一套房子赠与给了情人。
赠与给情人的房产
得知真相后,杜某非常伤心,没想到这么多年的感情,竟然还是走这一步,杜某想把武某赠与给情人的房子要回来,再离婚,赠与给情人的房子能要回吗?
【裁决要点】
武某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给情人,武某的情人在明知其赠与行为没有得到配偶的认可,故该情人非善意第三人,武某的赠与行为属无效,杜某可行使权利撤销武某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锦盾房产律师
【锦盾房产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是平等的,对于日常生活需要两个有均有权单独做出处理行为,处理重大财产时,需要尊重对方意见,一方把房子送给情人,显然属于“非日常生活需要”,这就应遵循“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买房送给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
锦盾房产律师提醒: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是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外情本身就有违社会公德,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社会公德的进一步亵渎,因此赠与行为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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