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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律所新闻锦盾律师代理被告胜诉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锦盾仝越律师代理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迎来生效胜诉判决,法院支持了锦盾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简介】
梁先生在2023年11月收到了法院传票,对方称自己2012年在呼和浩特市某处市政工程施工,梁先生应支付他相应的工程款,但直到2023年仍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梁先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4,953元,利息人民币74,094.28元。所提交的证据为一张《结算单》的复印件,并且落款签名也并非梁先生本人。
突然被起诉,梁先生感到慌乱,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锦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详细了解了梁先生的案件情况后,委派有丰富合同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仝律师和娄律师办理。 【办案经过】
仝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认为唯一的证据结算单复印件存在很大问题。
1、首先,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原告十一年零两个月之久的时间内从未向被告梁先生主张过借款。
2、结算单上的签字不是梁先生本人书写,且不是原件,是否为伪造有待法院进一步核查。本案被告不适格。市政项目,应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完成招投标,个人没有资格承揽项目,原告也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购买相关施工设备。因此原告案由与法律纠纷不一致。
3、原告行为不符合常理,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在2012年,13万属于一笔巨款,原告作为完全的民事能力行为人,十多年来竟没有采取过任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系复印件,且被告主张结算人签字处不是被告签字,原告亦认可不是被告本人签字,原告主张签字系被告委托其朋友代写,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
多年来,锦盾律师代理被告反败为胜,哪怕遇到新型疑难案件、哪怕在庭审中处于逆境,团队律师都抱着一颗坚定的决心,以冷静的心态和缜密的思维应对困难,取得了多个反败为胜的好成绩,锦盾律师不负每一份委托!
【案件简介】
梁先生在2023年11月收到了法院传票,对方称自己2012年在呼和浩特市某处市政工程施工,梁先生应支付他相应的工程款,但直到2023年仍未支付,请求法院判令梁先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4,953元,利息人民币74,094.28元。所提交的证据为一张《结算单》的复印件,并且落款签名也并非梁先生本人。
突然被起诉,梁先生感到慌乱,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锦盾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详细了解了梁先生的案件情况后,委派有丰富合同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仝律师和娄律师办理。 【办案经过】
仝律师详细分析了案件,认为唯一的证据结算单复印件存在很大问题。
1、首先,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原告十一年零两个月之久的时间内从未向被告梁先生主张过借款。
2、结算单上的签字不是梁先生本人书写,且不是原件,是否为伪造有待法院进一步核查。本案被告不适格。市政项目,应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完成招投标,个人没有资格承揽项目,原告也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购买相关施工设备。因此原告案由与法律纠纷不一致。
3、原告行为不符合常理,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在2012年,13万属于一笔巨款,原告作为完全的民事能力行为人,十多年来竟没有采取过任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不符合常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结算单》系复印件,且被告主张结算人签字处不是被告签字,原告亦认可不是被告本人签字,原告主张签字系被告委托其朋友代写,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
多年来,锦盾律师代理被告反败为胜,哪怕遇到新型疑难案件、哪怕在庭审中处于逆境,团队律师都抱着一颗坚定的决心,以冷静的心态和缜密的思维应对困难,取得了多个反败为胜的好成绩,锦盾律师不负每一份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