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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法规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对抗执行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给婚生子女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当父母有债务存在时,不动产的转移有时会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当房产赠与给子女尚未变更产权登记时,与第三方债权强制执行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子女能否根据父母的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呢?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6日,周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婚生女周小某所有。两人离婚后,该房屋由周某单独居住,仍登记在周某和王某名下。
2020年6月21日,周某因债务问题被徐某起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周小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周小某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将房子赠与给自己,该房产所有权应属于自己所有,随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裁决要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小某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对周小某提出的确权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排除执行,法院认为周小某作为父母离婚协议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享有将其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周小某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与第三方债权人徐某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权,在成立时间、物权期待权、法益保障功能等方面存在多处不同之处。因此,法院判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锦盾律师说法】
房产赠与给子女能否对抗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需要从两种请求权性质、内容、成立时间、发生根源、以及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因等多方面进行判断。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虽具有一定法院约束力,但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仍然存在无法排除强制执行等风险。
锦盾律师提醒,如果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对案件结果有所把控,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6年2月6日,周某和王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将登记在两人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婚生女周小某所有。两人离婚后,该房屋由周某单独居住,仍登记在周某和王某名下。
2020年6月21日,周某因债务问题被徐某起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周小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周小某认为父母在离婚时将房子赠与给自己,该房产所有权应属于自己所有,随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裁决要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小某对该房屋不享有物权,对周小某提出的确权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排除执行,法院认为周小某作为父母离婚协议书中的指定受益人,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享有将其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的债权请求权。周小某享有的变更登记请求权,与第三方债权人徐某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请求权,在成立时间、物权期待权、法益保障功能等方面存在多处不同之处。因此,法院判决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锦盾律师说法】
房产赠与给子女能否对抗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需要从两种请求权性质、内容、成立时间、发生根源、以及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原因等多方面进行判断。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虽具有一定法院约束力,但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前,仍然存在无法排除强制执行等风险。
锦盾律师提醒,如果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对案件结果有所把控,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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