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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进行抵押担保时,都需要在抵押担保合同时约定担保期间,在不动产登记部分办理抵押登记时,也会登记抵押担保期间,那么不动产抵押到期是否自动注销呢?
【案情回顾】
唐某在2018年3月2日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向许某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3月2日,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因借款涉及的数额较大,唐某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一套房产抵押给许某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两个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到期纠纷
房地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抵押担保合同》中需要有抵押期限的条款约定,房产抵押期限应与借款起止时间相对应。许某某对这块也不是太了解,就没想太多,便与唐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将50万元的借款交付了唐某。
唐某公司因决策的失误导致经营失败,2020年3月2日约定还款日已到,却无力清偿50万元的借款,2020年3月3日,因唐某没有按约定还款,许某某便向唐某提出行使自己对房产的抵押权,将房屋变卖后,用卖款优先偿还借款。
岂料,唐某却拿出两年前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期间截止到2020年3月2日,如今抵押期间已过,许某某没有权利再行使抵押权了。许某某对此很不能理解,还款期限没有到,自己肯定不会要求对方还款,可还款期限一到,抵押期限也过了,这也太不公平、合理了,许某某对此非常不能理解,为此特地咨询了专业房地产律师
锦盾房地产律师
【锦盾房地产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像许某某遇到的这种遭遇,并不再少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于某些因素考虑,对于本因由双方意思自治的合同在形式和内容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像在《抵押担保合同》中,规定抵押期间与借款期间完全一致,这种操作办法可能方便了其内容管理,但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对于行使抵押权是非常不合理的。
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使当事人之间对此有约定也无法改变这一原则。锦盾房地产律师认为,本案中许某某只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即可以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唐某根据《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期间的条款进行抗辩也就不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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