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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位福利房怎么分配


今天接到一位王先生的咨询热线,说自己2006年左右,单位分了一套179平米的福利房,总价70万多一点,当时已婚,首付30万是自己父母出的,按揭也是自己每月从工资里扣除,最近离婚,妻子要求分一半,合理吗?趁给这位当事人解答的机会,也给大家科普一下离婚后单位福利房怎么分配的问题。
离婚后单位福利房怎么分配
【锦盾离婚房产律师解析】
对于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单位福利房,在没有其他特别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福利房具有较强的人身身份属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结合福利房分配政策、夫妻的员工身份、房款出资、房屋产权登记等情况来综合判定。
如果单位福利房的首付是一方父母出的,登记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像王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其父母并没有全款出资,也不清楚产权登记情况,因此不宜认定为王先生单独所有。
离婚后单位福利房怎么分配
即使该房登记在王先生自己名下,但该房是王先生婚内取得,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因此并不必然只写王先生一方名字就认定为其单独所有。
另外,锦盾离婚房产律师表示,该房屋是婚内取得,按揭款虽从王先生工资卡自动扣除,但该工资收入实际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因此房子溢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锦盾离婚房产律师结合王先生咨询的离婚单位福利房的分割问题做出的解答,如您遇到此类问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详细咨询锦盾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为您做一对一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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