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房产案例
首页 / 婚姻房产案例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就归谁吗
离婚时,房屋产权登记,对于房产分割有很重要的意义,但在结婚时,两个人都是奔着相守一生去的,很难考虑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购房时比较随意,谁方便就谁去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会影响到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就归谁吗?
下面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分析涉及于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子该怎么分的情况。 【案情回顾】
2013年王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相处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王某出资购买房子,其中王某自己支付了20万元的购房款,其余的款项由王某母亲出资。
2016年1月16日,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8年办理房产证时,登记郭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2019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因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诉之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郭某辩称:该房是王某赠与我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王某无权撤销赠与。而且该房是由我办理的相关手续,产权也是登记在我名下,所以这套房子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应该分割这套房子。
【裁决要点】
虽然涉案房屋婚前由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郭某名下,但该房屋的购房款均由王某及其母亲出资购买,郭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该房应属于双方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据查明的事实,该房由王某一方出资,登记在郭某一方名下,故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郭某辩称王某出资系赠与行为,王某予以否认,郭某对此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其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故王某使用其母存折交纳的购房款324123元应视为其对王某的个人赠与,加之其余购房款均系王某出资,故诉争房屋应归王某所有,为公平保护双方的相应权利,由王某给付郭某相应比例的房屋折价款,具体比例法院将依法酌定。判决诉争房屋应归王某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十三万余元。
【锦盾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王某和郭某两人共同所有,因此,王某母亲的出资部分属于王某个人所有。锦盾律师提醒,如果未婚夫妇遇到赠与的情形,出资方或者其父母的出资是承诺赠与给非出资方的,非出资方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或者签订一个赠与协议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下面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分析涉及于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房子该怎么分的情况。 【案情回顾】
2013年王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相处之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王某出资购买房子,其中王某自己支付了20万元的购房款,其余的款项由王某母亲出资。
2016年1月16日,王某与郭某登记结婚,2018年办理房产证时,登记郭某为房屋所有权人。
2019年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因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诉之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郭某辩称:该房是王某赠与我的个人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王某无权撤销赠与。而且该房是由我办理的相关手续,产权也是登记在我名下,所以这套房子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不应该分割这套房子。
【裁决要点】
虽然涉案房屋婚前由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登记在郭某名下,但该房屋的购房款均由王某及其母亲出资购买,郭某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该房应属于双方为结婚而购置的财产。 据查明的事实,该房由王某一方出资,登记在郭某一方名下,故该房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郭某辩称王某出资系赠与行为,王某予以否认,郭某对此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对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其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故王某使用其母存折交纳的购房款324123元应视为其对王某的个人赠与,加之其余购房款均系王某出资,故诉争房屋应归王某所有,为公平保护双方的相应权利,由王某给付郭某相应比例的房屋折价款,具体比例法院将依法酌定。判决诉争房屋应归王某所有,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十三万余元。
【锦盾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王某的母亲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王某和郭某两人共同所有,因此,王某母亲的出资部分属于王某个人所有。锦盾律师提醒,如果未婚夫妇遇到赠与的情形,出资方或者其父母的出资是承诺赠与给非出资方的,非出资方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电话录音或者签订一个赠与协议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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